新巴尔虎左旗商务局办理事项服务指南
2009-06-11 09:58  文章来源:新巴尔虎左旗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供求

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
法定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受理机关:新左旗商务局(粮食局)
法定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 、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申请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学仪器设施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 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须在15日内向申请者做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条件不符合的,应向申请者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项目:无
数量限制:无
年 检: 有年检
行政认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变更与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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